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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1〕6号

被告人韩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261986********,汉族,初中,个体经商。出生地湖北省兴山县,住兴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9日被兴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5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韩某甲在家中与弟弟被害人韩某乙清算合伙经商的账目,清算中二人发生争执和打斗,韩某甲用脚踢打韩某乙腹部,随后韩某乙用拳头还击殴打韩某甲左脸,进而韩某甲持菜刀砍伤韩某乙,致使韩某乙当场流血。经鉴定,被害人韩某乙皮裂伤两处疤痕累计11.2cm,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韩某甲父亲立即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在现场等候的韩某甲口头传唤至兴山县公安局黄粮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刀把菜刀;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收条等;3.证人证言:证人韩某丁、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韩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韩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兴山县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兴山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绘图、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韩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美云

2021年2月7日

附件:1.被告人韩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兴山县**镇**村,联 

        系电话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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