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韩某甲,曾用名韩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05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组**户。2002年6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1月5日刑满释放;2017年11月2日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2月23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26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1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0日移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经审查,该院于同年5月31日将本案报送本院审查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韩某甲与被害人韩某丙均为杭州市萧山区某某街道某某村村民,系邻居关系。
2018年11月22日9时50分许,被告人韩某甲在其位于萧山区某某街道某某村的农宅东侧弄堂上搭建雨棚,该弄堂东侧即为被害人韩某丙家农宅。被害人韩某丙认为该雨棚会将雨水引到自家外墙上,遂与被告人韩某甲交涉。继而,被告人韩某甲与被害人韩某丙发生争吵,并以拳打脚踢方式互殴,后被他人劝架拉开。其间,被告人韩某甲用左脚猛踢被害人韩某丙腹部。当天下午,被害人韩某丙因感觉腹部剧烈疼痛而被家人送医救治。2018年11月25日下午14时许,被害人韩某丙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韩某丙符合腹部遭钝性外力作用致肠穿孔,继发感染后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同年11月25日,被告人韩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门诊病历、调解协议、案发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谢某某、韩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韩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人身检查等笔录;
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因邻里纠纷,采用拳打脚踢等方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毅
附:
1.被告人韩某甲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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