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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甲故意伤害)(公开版)_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济阳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韩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51983********,初中文化,**,群众,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镇**村**号。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2月5日晚,时任济阳区曲堤镇苏家村村主任的被告人韩某甲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分发占地补偿款事宜,会上韩某甲与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发生口角,韩家、李家双方多人聚集,因民警及时出警,未造成严重后果。

2016年2月8日(大年初一)15时许,在**镇**村**街上,韩某甲酒后谩骂,引起李某丙不满,两人发生口角。李某丙让石某某通知其公公李某甲(另案处理),李某甲接电话后,将韩某甲骂人一事告知了同桌喝酒的李某丁、李某戊(另案处理)等人,后李某甲、李某丁、李某戊等十余人赶到十字大街,手持铁锨等工具与韩某甲、韩某乙等人发生斗殴,造成双方多人受伤。经法医鉴定,李某甲双侧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眼挫伤、左侧框内壁骨折均构成轻微伤。韩某甲肩部擦伤、左胸部前侧皮肤擦伤、左上臂、左肘部后侧、右上臂、右手多处皮肤擦伤,构成轻微伤。

2020年1月10日,韩某甲与李某甲一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李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村民大会表决表、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人韩某乙、韩某丙、刘某某、王某某、陈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李某庚、李某辛、韩某丁、焦某某、赵某某、温某某、孙某某、苏某甲、苏某乙、韩某戊、苏某丙、张某某、石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被告人韩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燕

2020年3月20日

附:1.被告人韩某甲逮捕羁押于济南市第五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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