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检公二刑诉〔2019〕19号
被告人韩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021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辽阳市辽阳县**镇**村**。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7月3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劳动教养一年。因故意杀人嫌疑,于2019年4月5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杀人罪,经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9日由鞍山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6月17日移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20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8月2日至2019年9月2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2019年7月20日至2019年8月5日、2019年 10月 2 日至 2019年 10 月17 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韩某甲与石某甲(被害人,女,殁年43岁)系夫妻关系,共同在鞍山市**区**工地打工。2019年4月3日上午,韩某甲与石某甲来到该工地工作,当日14时40分许,在**号楼**楼东屋,二人因生活琐事及感情纠纷发生争吵,韩某甲持砖头击打石某甲的头部等部位,将石某甲击打倒地,韩某甲随即离开,后又再次回到东屋,持铁管、砖头击打石某甲的头部等部位,再次将石某甲击打倒地,后离开现场,石某甲因治疗无效而死亡。经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石某甲系因头部受到钝性外力作用,造成重度颅脑损伤,并继发肺水肿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作案时所带的手套、所使用的砖块、铁管等;
2.证人张某甲、石某乙、张某乙、刘某甲、韩某乙、冯某某、褚某某、李某某、郑某某、熊某某、洪某某、董某某、秦某某、张某丙、刘某乙、吕某某、刘某丙、许某某、郝某某等的证言;
3. 被告人韩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 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DNA鉴定书、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DNA鉴定书等;
5.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鞍山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故意采用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宏图
代理检察员: 王梅竹
2019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韩某甲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肆册。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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