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韩某甲敲诈勒索案)_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556号

被告人韩某甲(曾用名:韩某乙、韩某丙),男, 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泗阳县**镇**小区一期**号楼**单元**室(户籍地:泗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韩某甲曾因犯抢劫罪,于1997年6月20日被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11月4日刑满释放;因赌博,于2015年3月31日被泗阳县公安局罚款300元;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泗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18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次日由该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韩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韩某甲,听取了被害人李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韩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韩某甲在住处泗阳县**小区**号楼**单元**楼楼梯口处发现其妻子刘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搂抱在一起,被告人韩某甲打了被害人李某某一巴掌,后以要么同归于尽要么赔钱对被害人李某某进行言语威胁,被害人李某某同意赔钱。被告人韩某甲提出赔偿100万元,后双方商谈至30万元。后被害人李某某先后通过微信转账,信用卡套现方式给了被告人韩某甲2万元现金,在此期间,被告人韩某甲先后找来庄某某、陈某某、付某某跟随被害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调取的谅解书、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庄某某、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韩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甲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光耀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甲现被监视居住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