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银检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韩某甲,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5211973********,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路**号**幢**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1月20日由本院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韩某甲是现任合浦县政协主席韩某乙(已另案起诉)的亲妹妹。在2010年至2013年间,韩某乙将其收受郑某某(已另案起诉)等人给予的好处费共人民币395万元现金交给韩某甲帮保管。韩某甲明知韩某乙的钱款是贿赂犯罪所得,仍帮助韩某乙将收受的好处费分10次存入其本人在广西北海市北部湾东路东都百汇建设银行开设的个人账户。案发后,韩某甲所保管的全部赃款已被监察机关冻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关于移送韩某甲相关问题线索函、受案登记表、银行交易明细清单;2、证人韩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韩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明知是贿赂犯罪所得赃款,采取将赃款存入自己银行账户的方法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韩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意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居住北海市海城区**路**号**幢**号。联系电话:13977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讯问笔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指定管辖决定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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