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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甲盗窃、诈骗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3331号

被告人韩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91984********,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村**号。因涉嫌盗窃罪、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被害人关某某的丈夫江某某因犯罪入狱。2018年1月,被告人韩某甲与被害人关某某发展为情人关系,在与关某某的相处中获知被害人江某某的支付宝、微信、银行账户密码。被告人韩某甲利用已经获知的密码盗窃被害人江某某支付宝、微信、包商银行APP账户、银行卡中人民币共计278523.52元。被告人韩某甲将盗窃来的钱用于赌博、个人消费。2019年1月,被告人韩某甲对被害人关某某谎称赌博网站的老板被抓了,需要钱捞人出来,骗取被害人关某某人民币2万元。2019年5月30日,被害人报案后,民警在龙岗区向银路**号楼梯口抓获被告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银行卡;2.书证:抓获经过、身份材料、韩某乙刑事判决书复印件、银行账户交易流水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关某某、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并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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