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被害人关某某的丈夫江某某因犯罪入狱。2018年1月,被告人韩某甲与被害人关某某发展为情人关系,在与关某某的相处中获知被害人江某某的支付宝、微信、银行账户密码。被告人韩某甲利用已经获知的密码盗窃被害人江某某支付宝、微信、包商银行APP账户、银行卡中人民币共计278523.52元。被告人韩某甲将盗窃来的钱用于赌博、个人消费。2019年1月,被告人韩某甲对被害人关某某谎称赌博网站的老板被抓了,需要钱捞人出来,骗取被害人关某某人民币2万元。2019年5月30日,被害人报案后,民警在龙岗区向银路**号楼梯口抓获被告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银行卡;2.书证:抓获经过、身份材料、韩某乙刑事判决书复印件、银行账户交易流水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关某某、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并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倞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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