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双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韩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81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嫩江县**社区**区**委,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村。因涉嫌盗窃,2020年1月16日被哈尔滨公安局刑侦支队刑事拘留,2020年2月19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2月10日,被告人韩某甲伙同郑某某、韩某乙、许某某、胡某某、于某某(上述五人已判刑)等人乘坐车牌号码为黑LW****、吉A4****两台捷达车到阿城区红星乡北赵村胜利屯,先后盗窃邱某某、牛某某、朱某某、韩某丙、张某甲、李某某、蔡某某、闫某某、董某甲、宋某某共十户,合计盗窃鸡119只、鸭子2只、鹅4只,经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案发时价值为8480元。
2012年2月24日凌晨,被告人韩某甲伙同郑某某、韩某乙、许某某、胡某某、于某某(上述五人已判刑)等人乘坐车牌号码为黑LW****、吉A4****两台捷达车到双城区团结乡跃进村实施盗窃,盗窃村民魏某某、董某乙、张某乙共三家本地鸡56只、鹅68只、鸭子4只,经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案发时价值14360元人民币。
经侦查,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韩某甲在保定市清苑区**乡**村常某某家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北王力派出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
2.被害人牛某某、邱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韩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同案韩某乙、于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关业菊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甲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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