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韩某甲,男,1967年6月13日,公民身份号码3728291967********,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蒙阴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被蒙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韩某甲在蒙阴县**镇原**卫生院大门口外盗窃张某某管理的“豆瓣”黄杨树一棵后,于2020年3、4月份以6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
2、2020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韩某甲在蒙阴县**镇**村韩某乙桃园内盗窃韩某乙的“捷马”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600元。
3、2020年4月26日晚上,被告人韩某甲在蒙阴县**镇**街房门口盗窃刘某某的“豆瓣”黄杨树一棵。经鉴定,被盗黄杨树价值400元。
4、2020年7月10日上午,被告人韩某甲在蒙阴县**镇**队驻地盗窃李某某的“瓜子”黄杨树一棵。经鉴定,被盗黄杨树价值1000元。
5、2020年7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韩某甲在沂南县**镇**庄社区**酒店盗窃孙某某的荆轲盆景三盆。经鉴定,被盗荆轲盆景价值共计2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勘查及扣押、指认现场笔录;物证照片;受案登记表等书证;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被害人孙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韩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西剑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韩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电话1586597****)。
2、侦查卷二册,卷外材料四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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