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韩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韩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陕西省西咸新区**村**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7月16日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7月17日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韩某甲因急需用钱产生诈骗念头,伪造了所有人为韩某甲的行驶证,将租赁的陕西融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陕T3C70的奥迪轿车开到温某某的壹心行二手车经营店,以107000的价格转让给温某某。温某某扣除各种费用后转给韩某甲85000元,韩某甲又转给了温某某35000元,将自己之前转让给温某某的帝豪车赎回。其余赃款已挥霍。

2、2020年3月15日,被告人韩某甲因急需用钱产生诈骗念头,伪造了所有人为韩某乙的行驶证,将租赁的西安市新城区宏程汽车租赁店陕A3Z65F的丰田霸道越野车以67000元的价格转让给温某某。温某某扣除各种费用转给了韩某甲60000元。所得赃款已挥霍。

3、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韩某甲因急需用钱产生诈骗念头,伪造了所有人为王某某的身份证,准备将租赁的西安新利朋实业有限公司陕A****E的奔驰轿车以170000的价格转让给温某某时,温某某怀疑车辆来源不明,未付款给韩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陈述;

4、证人证言;

5、现场辨认笔录;

6、转账记录截屏;

7、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领条,缴款书等;

8、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无视法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娜梅

2020年10月15日

附:1、被告人韩某甲现羁押于临潼区看守所;

2、案卷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补充材料3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