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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甲盗窃案)_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韩某甲,曾用名韩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11301988********,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交口县,住**。2009年10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交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2011年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2012年6月28日因犯盗窃罪、招摇撞骗罪被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2017年8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2018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13日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1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本案于2020年5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2020年6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2月27日,被告人韩某甲在榆次区聂店村康某某家中入室盗窃,盗窃一枚金戒指、一对金耳环、一条K金项链及吊坠,现金3000元;

2、2019年3月7日,韩某甲在太原市尖草坪上兰村王某某家中入室盗窃,盗窃现金20000元;

3、2019年4月10日3点24分,韩某甲在榆次区郭家堡乡使赵村观音2巷4号138-2户入户盗窃,盗窃金锁、金戒指、金项链等饰品共计约100克左右(无法作价),现金1000元;

4、2019年10月22日,韩某甲在榆次区王村李某甲家入室盗窃,盗窃一条金项链、两枚金戒指、一枚白金戒指、一对金耳钉、古钱币(数量不详)、一分钱硬币(数量不详)、一毛钱纸币(数量不详)、粮票(数量不详)、七盒中华牌中华烟、八盒中华牌软香烟、1000元现金;

5、2019年12月23日,韩某甲在榆次区王村李某乙家中入室盗窃,盗窃一枚钻石戒指,一条足金手链、一条18K金祖母绿项链、现金1400元;

6、2020年1月12日下午4点50分,韩某甲到王村郭某某家入户盗窃时被李某乙、李某甲、郭某某等人认出并抓获。

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可鉴定价值为22438元,综上,韩某甲盗窃财物价值共计488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鉴定意见;5、 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小鹏

检察官助理:李艳青

2020年7月2日

附件:1、侦查卷宗叁册;

2、光盘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

4、被告人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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