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3084号
被告人韩某甲,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8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浙江省诸暨市**镇**村**号。2019年9月9日因盗窃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0月10日,因抢夺被诸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本案于2020年11月5日被诸暨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8月,被告人韩某甲先后窜至诸暨市赵家镇、枫桥镇等地多次盗窃,金额合计683.8元。具体如下:
1.2020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韩某甲窜至诸暨市赵家镇**村韩某乙家,趁无人之际推门入户,在韩某乙家一楼桌面上窃得30多元现金后离开;几天后,被告人韩某甲又窜至韩某乙家,采用同样的方法从一楼桌面上窃得现金数十元;再过几天,被告人韩某甲又窜至韩某乙家,从二楼卧室桌子抽屉内窃得200多元现金;2020年4月初,被告人再次窜至韩某乙家,从二楼卧室桌子抽屉内窃得100多元现金。
2.2020年3月上旬,被告人韩某甲窜至枫桥镇**小商品店,将俞某某店内一瓶价值45元的多斯嘉妮香水窃走。
3.2020年5月份的一天午后,被告人韩某甲窜至枫桥镇**村詹某某店内,趁人不备,窃走店内桌面上的6元现金。
4.2020年6月初至8月,被告人韩某甲先后六次在赵家镇**超市店内盗窃黄色塑料瓶装的飘柔牌洗发水六瓶,每瓶价值33.8元,合计金额202.8元。
案发后,被告人韩某甲家属已向韩某乙、俞某某、赵某某、詹某某等被害人退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俞某某,詹某某,赵某某,韩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韩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年内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甲在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予以并罚。故对被告人韩某甲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韩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彭校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韩某甲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移送卷宗2册;
3.移送适用简易程序意见书1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5.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移送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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