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韩某甲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1026号

被告人韩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及住所地为湖南省**县**街道**街**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0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韩某甲因沉迷赌博,为了获得赌资,先后骗取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25200元。

1、2019年7月2日,被告人韩某甲对其同事周某某谎称其父亲生病住院进ICU还缺15000元钱,要周某某借钱应急,于是周某某在7月3日通过长沙市芙蓉区**旁长沙银行ATM机向韩某甲的长沙银行卡(卡号为62144678731********)转账15000元。此笔款项被韩某甲用于赌博活动。

2、同年7月7日,被告人韩某甲再次对周某某谎称自己的父亲心脏需换支架还缺8000元钱,周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湖附近通过长沙银行ATM机向韩某甲的长沙银行卡存入8000元。此笔款项被韩某甲用于赌博活动。

3、同年7月31日,被告人韩某甲称其战友来长沙,向周某某再次“借钱”,并且承诺将之前“借”的钱一起还清,于是周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给了韩某甲2200元现金。

2019年10月4日被告人韩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对账单、短信记录、被告人韩某甲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等物证、书证;2、证人韩某乙、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韩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事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半,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涛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韩某甲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