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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甲盗窃案)_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桦南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韩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31974********,回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依兰县**区。2003年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3年12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4年1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8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朗乡林区基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6年8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8年5月4日刑满释放。2018年10月31日因涉嫌盗窃被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被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0月7日21时许,被告人韩某甲伙同王某乙、王某丙(已判刑)驾驶红色三轮车来到桦南县土龙山镇丰收村与依兰县交界大桥北面的草甸内,将桦南县土龙山镇居民被害人冯某某、王某甲存放在牛圈内的两头黄牛盗走。经桦南县物价监督管理局价格认定:被盗的黄牛共价值人民币24,700元。案发后王某丙亲属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经侦查,被告人韩某甲于2020年7月7日被公安机关在依兰县依兰镇内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韩某甲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到案经过等;

2.证人石某某、白某某、韩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冯某某、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韩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同案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6.桦南县物价监督管理局价格认定结论书、佳木斯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韩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韩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韩某甲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洋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甲现羁押于黑龙江省桦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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