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公诉刑诉〔2016〕640号
被告人韩某甲,男,1962 年**月**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乡**村**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 年5 月31 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 月30 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6年9月30日至10月29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6年9月17日至10月1日、自2016年11月30日至12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3月,被告人韩某甲在其胞弟韩某乙(另案处理)的诱骗下,加入虚拟的四川省德阳市“**扶贫工程”国家项目为名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虚构“**扶贫工程资本运作”项目,以申购虚拟份额、高额返利为诱饵,层层发展下线,以“5级3晋制”为管理模式,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人员70多人,每人认购12份,计人民币40100元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诱骗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骗取财物。韩某甲加入该传销组织后,发展其朋友解某某、杨某某等人(另案处理)为下线,且与该传销组织其他人员策划发展下线、管理传销人员、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该传销组织活动,组织、领导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传销人员,按照发展下线的数量获得非法利益。至案发时,韩某甲在该组织中已上平台出局(老总级别,属3级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银行交易明细表。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以虚构“**扶贫工程资本运作”项目为诱饵,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人员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明
2016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韩某甲现被羁押于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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