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刑检刑诉〔2019〕247号
被告人韩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02198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现住洮北区**街道**委**组。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8年11月23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经本院批准,2018年12月27日由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孙凯,吉林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2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3日、2019年5月27日、2019年8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至10月间,被告人韩某甲先后以能将洮北区果树场、林海镇孟家村、三合乡方家村、 大房村、宝山村、凤城村、夏家村、东风乡绿水村、金祥乡富强村、保安村、金祥村、三合乡八家村,这些地点的一事一议村村通修路工程、村内排水工程、围墙路灯工程承包给刘某某和韩某乙,并许诺工程完工后由韩某甲负责在财政局将工程款结算的名义,骗取刘某某和韩某乙利润提前分红款434.4万元。
2016年7月份,被告人韩某甲以能将洮北区德顺乡庆丰村村村通工程承包给王某某,并许诺工程完工后由韩某甲负责在财政局将工程款结算的名义,骗取王某某工程提前分红款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王某某等陈述;
4.被告人韩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484.4万元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苑鹏
2019年8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通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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