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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甲销售伪劣产品案)_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城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韩某甲,曾用名韩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5281980********,汉族,高中文化,原系城子河区**物资经销处**,现无固定职业,住鸡西市鸡冠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村)。2016年5月5日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3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28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韩某甲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甲、韩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7年7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8月28日侦查机关将韩某甲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陈某甲补充侦查后未重新报送。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被告人韩某甲在鸡西市城子河区物资城附近,以妻子某某甲名义成立“城子河区**物资经销处”,从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陈某甲(另案处理)的“天津**线缆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购买“**牌”电缆(比正常电缆线径小)在鸡西市销售。

2014年初韩某甲以84,397.50元的价格,向虎林市**电气承装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型号为JKLGYJ—10K—50电缆18150米,该电缆用于水利、房产等用电工程中。

经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鉴定,韩某甲销售的“**牌”JKLGYJ—10K—50型号电缆为不合格产品;经鸡西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销售型号为JKLGYJ—10K—50电缆18150米价值8.4万元。

被告人韩某甲于2016年5月5日被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的主要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物证产品合格证四份;

2. 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户籍证明、营业执照、销售凭据、办案说明、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到案经过等; 

3. 证人陈某甲、某某甲、吴某某、某某乙、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韩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鸡西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书一份;

6. 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规,以赢利为目的,故意购买不符合产品质量的电缆进行销售,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韩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的主要事实并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成   涛

                                   2020年9月27日

附:

1. 全部卷宗材料;

 2. 被告人韩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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