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韩某甲非法拘禁案)_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韩某甲(绰号韩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6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任县**镇**村**号,住址任县**镇**南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以来,被告人韩某甲参与以李某某(已判决)为首的犯罪团伙中,向外发放高利贷从中谋利,当借款人无力偿还时,李某某、韩某甲等人便以暴力、胁迫或软暴力等手段强行讨债,多次对受害人实施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犯罪活动。

1.2017年11月4日,陈某甲和张某甲想找王某甲贷款,王某甲称需要找担保人,次日晚7时许,陈某甲找其哥哥陈某乙作担保人,王某甲让张某甲去任县聚鑫网吧找李某某,因为陈某甲之前欠李某某钱,李某某认出陈某乙是陈某甲的哥哥,便不让陈某乙、张某甲离开,李某某、韩某甲等人开始对张某甲、陈某乙进行殴打,韩某甲让二人跪在地上,让他们承认是来骗钱,逼迫二人打了一张10000元的欠条,并让张某甲给陈某甲打电话,陈某甲来后李某某又强迫陈某甲写了一张150000元的欠条。之后李某某、韩某甲又向他们索要10000元欠条的钱,不让他们离开,最后由陈某丙出面协调给了李某某3000元,直到当晚12点左右,李某某、韩某甲等人才让三人离开。

2.2017年5、6月份,张某乙找到王某乙让其担保在李某某处贷款60000元。2017年12月3日中午12时许,王某乙接到自称放贷的人电话,对方称商谈偿还贷款事宜,后被王某丙等人带至任县聚鑫网吧三楼,不让王某乙离开,让其想法还钱,直到王某乙父亲王某丁偿还30000元,剩下的欠款韩某甲又让张某丙担保写了欠条后,才将王某乙放走,王某乙被拘禁了20多个小时。

3.2016年10月份,张某乙因无力偿还李某某的借款,找到其妹夫郝某甲为其担保。后李某某、韩某甲等人多次找到郝某甲索要利息,并对其进行威胁恐吓。2017年12月24日,李某某指使韩某甲等人以谈还贷款为由将郝某甲带至任县聚鑫网吧三楼,安排人员对郝某甲进行拘禁,逼迫其还钱,直到12月28日晚上,郝某甲父亲郝某乙还给了李某某60000元,才让郝某甲离开。

4.2017年1月份,陈某丁通过林某某(已判决)在任县世嘉商场四楼李某某的办公室贷款30000元。2017年6月10日,韩某甲、马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将开车路过任县书香园小区的陈某丁强行拦下,韩某甲称如果不还钱就将陈某丁的车卖了,陈某丁无奈只好求助其姐夫王某戊转给了马某某30000元,对方才让他离开。过了一段时间后,李某某等人又向陈某丁分三次借款30000元。2017年10月份一天上午10时许,李某某、韩某甲、马某某等人开车从邢台市强行将陈某丁带至任县聚鑫网吧三楼,向陈某丁索要欠款,并威胁陈某丁再写一张5000元欠条,作为车马费,如果不给就不让陈某丁离开,安排多人对其看守,陈某丁姐夫王某戊来到后偿还了30000元本金后又多给了3000元,直至当晚11时许,李某某、韩某甲等人才让陈某丁离开。

5.2014年至2018年期间,张某乙多次从韩某甲、李某某、陈某戊(已判决)及李某某经营的“聚鑫财富”公司贷款,张某乙还不上利息及本金后,李某某多次纠集韩某甲和“聚鑫财富”公司人员将张某乙从其家中带走,对其进行拘禁。

2017年秋天一天上午10点左右,李某某、韩某甲等人来到张某乙村里找到张某乙,让张某乙还钱,后将张某乙拉到任县世嘉商场四楼办公室内,让张某乙吃住在该办公室内,并安排人员对其进行看守,直到晚上22时许,张某乙哥哥张某丁替张某乙担保重新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后,李某某等人才让张某乙离开。

2018年年初的一天,李某某、韩某甲等人来到张某乙村里找到张某乙,逼迫张某乙还钱,后将张某乙拉到任县聚鑫网吧三楼,让张某乙吃住在该网吧三楼内,并安排人员对其进行看守。期间,张某乙父母张某戊、张某已到网吧内找李某某、韩某甲求情,但对方仍不让张某乙离开,张某乙被拘禁了二、三天后,趁机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转账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2.辨认笔录;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丙、张某已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系以李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主要成员,在李某某的带领下,非法拘禁他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群岭

2020年4月15日

附:1.被告人韩某甲现被羁押于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