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邻检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韩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9031985********,汉族,小学文化,出租车司机,户籍地辽宁省黑山县煤**路**号,现住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小区**栋**号。因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11月9日被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邻水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被告人韩某甲与韩某乙(另案处理)共谋以钓鱼网站的方式来获取游戏玩家信息,由被告人韩某甲仿造《热血传奇》游戏官网制作虚假的钓鱼网站,由韩某乙在《热血传奇》游戏内的公共频道发送“可以带玩家快速升级”等并带有其QQ号的信息,将该网站链接发送给前来咨询的游戏玩家,谎称充值后可以领取礼包,可快速升级,引诱玩家进入被告人韩某甲制作的网站,并在该网站上填写姓名、身份证号、游戏账号、密码等信息进行实名认证,韩某乙通过该网站后台数据获取玩家填写的游戏账号及密码,遂进入玩家账号将玩家账号内的“元宝”转到韩某甲控制的账号,由韩某甲卖出获利。2019年9月至11月27日期间,被告人韩某甲与韩某乙通过上述方式将被害人何某某、赵某某、徐某某、兰某某、张某甲、石某某、崔某某、雷某某、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各自《热血传奇》游戏账号内的“元宝”共计60447个转到二人控制的游戏账号内,按照被害人1.16元购买1“元宝”的兑换比例计算,造成被害人损失折合人民币共计70118.52元。
2.2019年10月5日17时许,被害人甘某某以10000元人民币向被告人韩某甲购买网络游戏《传奇归来》虚拟游戏货币“金锭”11000个。被告人韩某甲假意同意,在收到甘某某转账的10000元后,未向甘某某提供游戏虚拟货币,并切断与甘某某的联系,将甘某某10000元人民币据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张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何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韩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搜查笔录;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违法国家规定,骗取他人《热血传奇》游戏账号、密码,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他人的“元宝”,造成经济损失70118.52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甲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韩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甲判决宣告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韩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绪蓉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邻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硬盘1个,光盘14张,起诉书8份,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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