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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盗窃案)_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韩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4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陕西省渭南市**县**镇***村*组*排**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合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凌晨,被告人韩某得知曾经上过班的**县****饭店暂时停业,顿生盗窃恶念,经事先多次踩点熟悉环境后携带作案工具手电筒、钳子、梅花起子等,趁夜深人静之机,采取翻窗入室之手段,将该店一楼收银机子(价值79.52元)内的现金2000余元以及二楼卧室床头旁的保险柜(261.35元)盗走,藏匿于**县**酒店后巷道路旁。后被告人韩某骗其父亲韩某甲称保险柜里面的钱是传销公司骗自己的钱,让其父亲等人将保险柜拉回家中藏匿。嗣后,二人用切割机、撬杠等工具将保险柜切割开,将里面的现金20000余元放在其父亲的卧室衣柜内,将文件、合同、卡片、章子等物品扔在其父亲卧室炕内。两日后,被告人韩某盗窃一事被其父母知道并劝其到公安机关自首,该韩趁家人不备携带赃款13000余元逃走并全部挥霍,剩余赃款8083元及涉案物品被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文书、扣押清单、涉案物证照片、谅解书以及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党艳丽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 被告人韩某现羁押于合阳县看守所;

2. 案卷两册,庭审举证、质证提纲四份;

3.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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