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男,汉族,1995年10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021995********,中专毕业,商丘市睢阳区赫本酒吧职工,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张阁镇张堂村公集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白云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4月1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男,汉族,1996年02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031996********,初中毕业,司机,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沈尧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白云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4月1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祁**,男,汉族,1996年02月16日,身份证号码:4114021996********,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张阁镇张堂村李小楼村**号,初中毕业,无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白云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4月1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白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陈**、祁**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日11时许,陈**与韩*俩人因与夏**谈对象发生纠纷,后二人通过手机微信相互约定在商丘市梁园区张阁镇张阁桥上见面打架。陈**新购买一把菜刀去约定位置,韩*与其朋友祁**一起到约定位置,双方见面后,陈**从黑色手提袋内拿出准备好的菜刀要砍韩*,韩*发现后就往北跑,陈**就用刀砸向韩*,祁**从后面抱住陈**将其摔倒在地上,朝陈**身上踢了几脚,后经鉴定陈**右颈部损伤构成轻微伤,陈*两侧鼻骨、两侧上颚骨额突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韩*等人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有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陈**、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陈**、祁**因为琐事,在公共场所互相殴打、闹事,造成公共场所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邢 伟
检察员:徐亚萍
二0二0年五月六日
附:
1、被告人韩*、陈**、祁**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证据材料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