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韩某,男,1987年6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22219****001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定襄县晋昌派出所,捕前住定襄县南关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定襄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7日被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定襄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被定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定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分多次骗取张某钱款共计42万余元,所骗钱款用于个人消费等,分别为:
1.2018年5月7日至2019年6月20日期间,被告人韩某自称能给张某要回定襄金丹花园购房款,以打通关系费为名,骗取张某10万元;
2.2018年5月7日至2018年6月29日期间,被告人韩某利用其虚构的妻子“刘雅茹”的身份,以在中国人民银行内部投资矿机可以赚钱为由,骗取张某3.8万元;
3.2018年9月7日至2018年10月8日期间,被告人韩某以其小舅子做游戏软件能挣钱为由,骗取张某6.2万元;
4.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15日期间,被告人韩某以其虚构的妻子“刘雅茹”的身份,以投资股票为由,骗取张某7.4万元;
5.2018年8月29日至2018年10月12日期间,被告人韩某以其虚构的妻子“刘雅茹”的身份,以与张某合伙经营美容院为由,骗取张某2.5万元;
6.2018年10月24日,被告人韩某以其在城市风景小区有房可以租给张某为由,骗取张某3000元;
7.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韩某自称能给张某要回任某某的欠款,后又以要账被抓需要保释金为由,骗取张某5000元;
8.2018年9月15日至2018年11月1日期间,被告人韩某以给张某办驾照需要拉关系为由,骗取张某2300元;
9.2018年10月13日至2019年6月5日期间,被告人韩某以其虚构的“妻子”在高速公路出车祸为由,骗取张某12万余元;
10.2018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韩某自称在西关村有一套小二楼,双方约定以35万元出售给张某,经查证韩某在西关并没有房,韩某向张某提供的房产证等均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两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郭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韩某的供述和辩解;
6.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被告人韩某手机通话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张某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晓峰
2020年9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五台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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