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二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韩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6616,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永定区***************。因非法持有毒品,于2020年10月20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4日经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5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凌晨4时许,民警对被告人韩某所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桥办事处***酒店2201的房间依法进行搜查时,在韩某的上衣左边口袋内查获一大包冰毒疑似物;在韩某的裤子后面右边口袋查获一小包冰毒疑似物和一小包海洛因疑似物;在该房间靠内侧的床头柜中查获一小包冰毒疑似物。民警对现场查获的三包冰毒疑似物及一包海洛因疑似物进行封存扣押。经民警对现场查获的毒品进行称重:其中从韩某上衣左边口袋查获的一大包冰毒疑似物净重为40.080克;从韩某裤子后面右边口袋查获的一小包冰毒疑似物净重0.348克;从韩某裤子后面右边口袋查获的一小包海洛因疑似物净重2.043克;从2201房间靠内侧床头柜中查获的一小包冰毒疑似物净重7.162克。经张家界市公安局刑科所鉴定:在查获的三包冰毒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一包海洛因疑似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被告人韩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涉案财物接收保管收据;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彭某某、谷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韩某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封存笔录、拆封、称重、取样、封存笔录及照片、毒品拆封送检笔录
4.鉴定意见:张家界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
5.视频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检查视频、毒品拆封送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韩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琦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 被告人韩某在张家界市看守所
2. 侦查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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