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韩桂英,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73********,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平市,无职业,家住乐平市**街道**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月11日被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1年7月18日被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12年8月3日被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于2013年5月6日被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于2014年7月被乐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5年8月13日被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6年10月14日被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于2017年4月25日被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于2018年7月23日被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9年7月31日被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本案涉嫌盗窃因,经乐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6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桂英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6时许,被告人韩桂英窜至乐平市**镇**村邹某乙家中,溜门进入邹某乙家中二楼房间撬开抽屉锁,盗窃现金6500余元,随后被告人韩桂英下楼准备离开时被邹某乙发现并报警,被告人韩桂英怕身上的现金被发现谎称去上厕所,将窃得的6500余元现金放进厕所的卫生纸桶内,后被派出所民警找到退还邹某乙。
2020年4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韩桂英窜至乐平市**市场洪某某家,从其家后门溜入屋内进入三楼欲盗窃,见房间内没有东西可偷,便下楼。后被洪某某发现并报警。
2020年4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韩桂英窜至乐平市**村叶某某家,趁其大门未关进入一楼客厅,窃得客厅包内现金320元。被告人韩桂英欲进入房间内继续行窃时被房内睡觉的叶某某发现,叶某某当即追到屋外将韩桂英抓获并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邹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邹某乙、洪某某、叶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辩认笔录;6、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桂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桂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因被发现而未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因多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属累犯,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所规定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桂英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炳生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韩桂英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