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二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韩贵虎,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328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石楼县,住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镇**镁厂宿舍楼,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府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被府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卫建华,山西晋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害人赵某甲,男,汉族,殁年35岁,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乡**村人。
本案由府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贵虎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府谷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等诉讼权利,于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韩贵虎、被害人赵某甲均为府谷县**镇**镁厂工人,2020年7月30日凌晨,韩贵虎、赵某甲、武某某、陈某某等人在**镁厂宿舍楼**室玩“炸金花”,因韩贵虎出老千,武某某打了韩贵虎一个耳光,赵某甲骂了韩贵虎并让韩贵虎将其赢走的钱交出来,韩贵虎交出钱后离开了302室,但感到自己输了钱,挨了打,还被赵某甲欺负了一晚上,遂提起楼道边的一把钢管和钢板焊接的铁锹躲藏在楼下一角落,准备伺机报复被害人赵某甲。凌晨4时30分时许,被告人韩贵虎发现被害人赵某甲从宿舍楼上下来院子后,手持铁锹将被害人赵某甲叫停后与其理论,双方再次产生矛盾,被告人韩贵虎用携带的铁锹将被害人赵某甲打倒在地,又用铁锹的锹头在赵某甲的头部狠砸多次,致使被害人赵某甲当场死亡。后被告人韩贵虎逃离现场。
经陕西省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赵某甲符合被他人持棒状钝器多次击打致颅骨开放性、凹陷粉碎性骨折、脑挫裂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铁锹、衣服等;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户籍信息、抓捕经过等;3.证人张某某、赵某乙、李某某、武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韩贵虎的供述和辩解;5.血迹DNA鉴定、尸体检验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指认、辨认笔录;7.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贵虎因“炸金花”与被害人赵某甲发生矛盾,私下理论时手持铁锹多次砸在被害人赵某甲头部致其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育
2020年12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府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五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