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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桂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韩桂金,女,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5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罗源县,住福建省罗源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罗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31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桂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期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0月5日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韩桂金在其家中组织了金额为人民币(下同)1000元的民间标会两场,以已中标会脚每期固定交纳加会款、未中标会脚交纳中标金额,会东于第一期收取整会款后从第二起开始每期固定交纳加会款的方式运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4年10月5日,被告人韩桂金组织了一场参加人数为52名(包括会东)的民间标会,当月20日开始标会,每月的20日为标会日,每年的1、4、7、10月的5日加标1次,每年标会16次,于2017年10月20日结束,累计收取会员会款208.7632万元。

二、2017年9月23日,被告人韩桂金组织了一场参加人数为66名(包括会东)的民间标会,次月23日开始标会,每月23日为标会日,每年的3、6、9、12月的8日加标1次,每年标会16次,最后标会日期2017年12月23日,累计收取会员会款22.693万元。

被告人韩桂金组织的上述两场民间标会收取会员会款共计231.4562万元,造成会员林某某等人共计损失21.6413万元。2019年12月28日至30日期间,被告人韩桂金的家属已全额赔偿上述参会人员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

被告人韩桂金2019年10月22日在福州市长乐区吴航街道附近被民警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韩桂金的人员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会单复印件、收条、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等10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韩桂金的供述;

4.辨认笔录:证人余某某、张某丙对被告人韩桂金的辨认笔录

5.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桂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桂金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利用民间“会”组织,非法吸收资金231.4562万元,数额巨大,造成参会人员损失21.6413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桂金已全额赔偿参会人员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以从轻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微

2020年5月8日

附注:

    1.被告人韩桂金被取保候审,现住福建省罗源县**镇**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5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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