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韩楠,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0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住盐城市经济开发区**村**号。被告人韩楠曾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13年4月17日被盐城市公安局城南新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又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12月21日被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5月11日被释放。被告人韩楠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住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村**组**号。被告人周某某曾因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于2007年2月4日被释放。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本院决定对其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楠、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各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韩楠与姜某某、朱某某等人(均已判决)共同计议开设赌场牟利,于2018年11月2日至11月8日期间,在盐城市区、盐都区秦南镇、龙冈镇、学富镇等地开设赌场共计7场,非法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180000余元。其中被告人韩楠参与4起,负责召揽参赌人员并从中获利人民币1500元。被告人周某某参与4起,由刘某某(已判决)安排其替赌棚“站小岗”放哨并从中获利人民币12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1月2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韩楠与姜某某、朱某某等人联系召揽张某某、王某某、陆某某等多名参赌人员,在盐城市开发区颜某某的机械厂内,以扑克牌“推二八”的方式进行赌博,姜某某安排专人抽头渔利人民币3万余元。韩楠从中获利人民币500元。
2.2018年11月4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韩楠与姜某某、朱某某等人联系召揽王某某、张某某、尤某某等多名参赌人员,在盐城市**物流园二楼的一间办公室内,以扑克牌“推二八”的方式进行赌博,姜某某安排专人抽头渔利人民币3万余元。韩楠从中获利人民币500元。
3.2018年11月5日晚至次日凌晨,姜某某、朱某某等人联系召揽王某某、尤某某、顾某某等多名参赌人员,在盐城市盐都区**镇**村五组张某甲家中,以扑克牌“推二八”的方式进行赌博,刘某某安排被告人周某某、孙某某(已判决)等人“站小岗”放哨,当日赌场内抽头渔利人民币4万余元。周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400元。
4.2018年11月6日晚至次日凌晨,姜某某、朱某某等人联系召揽顾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等多名参赌人员,在盐城市开发区**镇**村徐某某家,以扑克牌“推二八”的方式进行赌博,其中刘某某安排被告人周某某、孙某某等人“站小岗”放哨,抽头渔利人民币2万余元,周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400元。
5.2018年11月7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韩楠与姜某某、朱某某等人联系召揽王某某、张某某、顾某某、陈某某、王某某、韩某某等多名参赌人员,在盐城市盐都区**镇**街道万某某家,以扑克牌“推二八”的方式进行赌博,其中刘某某安排被告人周某某、孙某某等人“站小岗”放哨,抽头渔利人民币3万余元。韩楠从中获利人民币500元,周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400元。
6.2018年11月8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韩楠与姜某某、朱某某联系召揽沈张某某、韩某某、沈某某、马某某、尤某某、王某某等多名参赌人员在盐城市盐都区**镇**街道**村吴某某家,以扑克牌“推二八”的方式进行赌博,其中刘某某安排被告人周某某、孙某某等人“站小岗”放哨。抽头渔利人民币3千余元。11月9日凌晨,公安机关在该赌场内将同案犯朱某某、周某某、颜某某等人抓获归案,并现场查扣赌资人民币14500元、扑克牌等赌具和部分管制刀具。
被告人韩楠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韩楠等人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韩楠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楠、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楠、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二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各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楠、周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韩楠自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定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楠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韩楠、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净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韩楠、周某某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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