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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江强奸案)_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卢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韩江,男,196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4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河北省卢龙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卢龙县******因涉嫌强奸罪,2019年12月10日被卢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卢龙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卢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江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9日晚,被告人韩江在卢龙县**镇**村李某某家中,使用按手、压身体等暴力手段,强行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

被告人韩江于2019年12月10日向卢龙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韩江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秦皇岛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DNA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提取痕迹、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江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江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东

   (院印)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韩江现羁押于卢龙县看守所;

2.移送卷宗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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