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韩洪礼,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52********,汉族,小学文化,原系天津市东丽区**街**社区管委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东丽区**街**村**街**号,住天津市东丽区**街**园**号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0日经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洪礼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天津**投资有限公司在整理津塘路造纸五厂项目土地期间,征收天津市东丽区**街**社区管委会(简称**管委会)辖下的造纸五厂南侧、黄岩里小区北侧、雪莲路东侧约5亩的“三角地”。同年,天津**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天津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负责“三角地”拆迁工作,后**公司委托**管委会负责上述土地的拆除、面积核查等事宜,时任**管委会**的被告人韩洪礼具体负责该项工作。
2011年12月间,被告人韩洪礼与武某某(已判决)商议后,由被告人韩洪礼使用虚假的拆迁补偿协议编造武某某妻子纪某某在该地块拥有房屋的事实,骗取**公司拆迁补偿款人民币260万元。被告人韩洪礼代为领取该拆迁补偿款存折后,交由武某某,后武某某将该拆迁补偿款用于购房等消费。
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韩洪礼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韩洪礼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洪礼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相关单位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宁赵云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韩洪礼现被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补充材料7页。
5、《量刑建议书》4份。
6、随案移送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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