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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涛、诸葛笑辉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公诉刑诉〔2019〕341号

被告人韩涛,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70********,汉族,初中文化,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户籍地为天津市南开区**路**园**号楼**门**号,现住天津市南开区**楼**大厦**门**号。2018年8月4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9月10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11月26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18年11月30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12月22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由本院决定并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诸葛笑辉,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天津市武清区**镇**排**号,现住天津市武清开发区**号楼**门**号。2018年8月27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9月30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涛,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6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天津市南开区**村**号楼**门**号,现住天津市武清开发区**号楼**门**号。1994年因犯抢劫罪被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2008年刑满被释放。2018年8月27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9月30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玫,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11967********,汉族,技校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天津市河北区**号楼**门**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18年8月27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9月30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尹国凯,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6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天津市北辰区**街**园**号楼**门**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18年8月28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9月30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11949********,汉族,大专文化,退休,户籍地为天津市和平区**路**号,现住天津市南开区**里**号楼**室。2018年8月27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9月30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涛、诸葛笑辉、董涛、徐玫、尹国凯、王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18年12月29日由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9年1月11日由本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2月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3月2日由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9年3月15日由本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4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5月13日由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韩涛、徐玫、尹国凯、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被告人韩涛注册成立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任该公司**。2017年8月被告人韩涛、诸葛笑辉、董涛在该公司位于天津市西青区**工业区**产业园**号的办公地点筹划制定该公司运营模式,以销售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注册成为会员交纳投资费用,按照参加者发展其他参加者的数量进行返利。由被告人韩涛负责公司总体运营,被告人诸葛笑辉负责指导参加者注册会员,被告人董涛负责宣传、培训。2017年8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诸葛笑辉直接发展孙某某等12名下线,间接发展1968名下线。孙某某直接发展被告人徐玫等人成为下线。被告人徐玫直接发展被告人尹国凯、李某某等19名下线,间接发展816名下线。被告人尹国凯直接发展被告人王某某等8名下线,间接发展607名下线。被告人王某某直接发展15名下线,间接发展6层310名下线。该组织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共2420人,共计骗取投资人财物61115069元。后被告人韩涛、诸葛笑辉、董涛、徐玫、尹国凯、王某某、李某某被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涛、徐玫、尹国凯、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涛、诸葛笑辉、董涛、徐玫、尹国凯、王某某组织、领导要求参加者投资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涛、徐玫、尹国凯、王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涛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徐玫五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尹国凯五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五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大鹏

2019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韩涛、诸葛笑辉、董涛、徐玫、尹国凯、王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2.案卷十四册、补充材料一份、硬盘一份、光盘一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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