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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涛诈骗案)_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检二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某某,男,生于1988年****日,身份证号码6103211988********,汉族,中专文化原系简阳市**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住市七里河区******号楼**2020年9月10日涉嫌诈骗罪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依法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韩某某担任简阳市**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店)电工期间,受公司委派,租赁被害人李某某位于本市七里河区**路**家园**园**号楼**单元**室的房屋做为公司员工宿舍,双方在**店签订租赁合同后,由公司财务支付李某某租金、税金、押金等共计56316元后,被告人韩某某以“公司不用开票记账需退税金”为由,取得李某某信任后,骗取李某某6916元。2020年3月,韩某某以“公司流程需退押金”为由,骗取李某某3800元,同年6月23日,韩某某以“公司财务人员工作疏忽将钱款支付错误需退还现金”为由,骗取李某某53760元,以上共计64476元。作案后,赃款全部挥霍。破案后,被告人韩某某家属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相应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海蓉

2020年11月9日 

附件: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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