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韩现宝,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8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河南省新蔡县**镇**村**。2016年10月9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15日因涉嫌抢劫罪经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韩雷声,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8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河南省新蔡县**镇**村委前老庄*组。2016年10月15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15日因涉嫌抢劫罪经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军伟,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8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河南省新蔡县**镇**村**。2016年10月11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15日因涉嫌抢劫罪经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现宝、韩雷声、吴军伟涉嫌抢劫罪,于2016年12月14日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16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6年12月28日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3年8月4日凌晨,犯罪嫌疑人韩现宝、韩雷声、吴军伟预谋后,在本市黄埔区夏园**路对出路段,使用扼颈、拳打、用刀刺捅被害人廖某某腰部、背部等方式,劫取得被害人廖某某驾驶的红色幸福牌XF125型两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358元),并致被害人廖某某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廖某某因左胸部被单刃锐器作用造成左肺破裂致血气胸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水果刀等物证;
2.死亡户口注销单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唐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韩现宝、韩雷声、吴军伟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记录等笔录;
7.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现宝、韩雷声、吴军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璇
2017 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韩现宝、韩雷声、吴军伟现羁押于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15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1份。
4.扣押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暂存于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一并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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