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韩琴,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3199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扬州市广陵区,住盐城市盐都区**街道**小区**幢**室。被告人韩琴曾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日被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9000元;于2017年7月被扬州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8年6月27日被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于2020年3月26日被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韩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3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琴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0日告知被告人韩琴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金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韩琴,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金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韩琴先后用微信号yoyo****和wxx****添加被害人金青淑微信号wx1333633****好友,于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以购买商品的名义,制作已经支付货款的虚假截图,通过微信发送给金某某,欺骗金某某发货,或者要求退货欺骗金某某退款,先后实施诈骗18起,共骗得金某某物品和退款计人民币17832.12元,另有部分被骗物品因实物灭失、规格不明等原因无法鉴定价格。具体如下:
1.2019年10月26日,被告人韩琴以购买SkⅡ小灯泡精华名义,发送支付1260元货款的虚假截图,后要求退货,骗得金某某人民币1260元。
2.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韩琴发送支付125元货款的虚假截图,骗得金某某价值人民币118元的Foellie私密香水1瓶。
3.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韩琴以购买欧蕙净颜祛痘套盒名义,发送支付550元货款的虚假截图,后要求退货,骗得金某某人民币550元。
4.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韩琴以购买兰蔻小黑瓶肌底液等化妆品名义,发送支付1330元货款的虚假截图,后要求部分退货,骗得金某某人民币1080元和价值人民币236元的Foellie私密香水2瓶。
5.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韩琴发送支付1250元货款的虚假截图,骗得金某某价值人民币1137元的希思黎全能乳液1瓶。
6.2019年11月24日,被告人韩琴发送支付980元货款的虚假截图,骗得金某某价值人民币943元的SkⅡ大红面霜1瓶。
7.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韩琴发送支付820元货款的虚假截图,骗得金某某价值人民币685元的Whoo后水妍三件套1套。
8.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韩琴以购买Whoo后天气丹套装名义,发送支付1480元货款的虚假截图,后要求退货,骗得金某某人民币1471.12元。
9.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韩琴发送支付3150元货款的虚假截图,骗得金某某价值人民币2810元的雪花秀滋阴两件套、兰芝水乳两件套、雅诗兰黛眼霜和Whoo后津率享三件套。
10.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韩琴发送支付596元货款的虚假截图,骗得金某某价值人民币496元的美蒂菲玫瑰软膜2袋。
11.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韩琴以购买MCM牌风琴卡包等物品以及支付戒指定金的名义,发送支付3432元的虚假截图,后要求取消戒指定货,骗得金某某人民币1600元和价值人民币390元的secriss隐形眼镜2盒,以及MCM牌风琴卡包1只。
12.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韩琴以购买儿童DHA钙等物品名义,发送支付1336元货款的虚假截图,后要求部分退货,骗得金某某人民币98元和价值人民币117元的儿童DHA钙2盒,以及脏脏鞋1双、韩国东大门袜子4双、韩国东大门发箍1只。
13.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韩琴以购买Whoo后天气丹套装等物品名义,发送支付3030元货款的虚假截图,后要求退货,骗得金某某人民币3030元。
14.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韩琴以购买Three卸妆油等物品名义,发送支付559元货款的虚假截图,骗得金某某价值人民币365元的Three卸妆油1瓶、珂莱欧眼线套装1套,以及福丫丫中草药泡脚包2袋。
15.2019年12月28日,被告人韩琴以购买气垫梳名义,发送支付198元货款的虚假截图,骗得金某某价值人民币180元的艾凡达牌气垫梳1把。
16.2020年1月4日,被告人韩琴以购买祖玛珑香水等物品名义,发送支付1713元货款的虚假截图,骗得金某某价值人民币1149元的祖玛珑香水1瓶、Suqqu水粉霜1瓶、日本大创粉扑清洗剂1瓶、宫中秘策婴幼儿洗发沐浴二合一1瓶,以及Dmt素颜滴1盒。
17.2020年1月6日,被告人韩琴以购买Dmt素颜滴名义,发送支付450元货款的虚假截图,骗得金某某Dmt素颜滴1盒。
18.2020年1月7日,被告人韩琴以购买唇釉等物品名义,发送支付558元货款的虚假截图,后要求部分退货,骗得金某某人民币300元。金某某随即发现异常,没有发货,并要求韩琴通过微信退回了人民币300元。
2020年1月9日,被告人韩琴主动归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韩琴与被害人金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金某某人民币22000元,取得金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韩琴与被害人金某某微信聊天及转帐记录、被告人韩琴发送给被害人金某某的支付货款虚假截图、被告人韩琴微信和支付宝支付明细、被骗物品快递单图片、被告人韩琴前科裁判文书、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出具的案发情况及被告人韩琴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韩琴与被害人金某某达成的调解协议等书证;
2.向被告人韩琴购买部分被骗物品的证人田某某、王某某、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韩琴的供述与辩解;
5.盐城市盐都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被骗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部分被骗物品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琴犯罪后自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韩琴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韩琴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韩琴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5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韩琴有诈骗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张扣华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韩琴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联系电话:18252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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