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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真义盗窃案)_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339号

被告人韩真义,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镇**村**组**号,捕前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路**。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3日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1日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3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真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韩真义在遵义市红花岗区**路**组**号居民楼处寻找朋友,在经过该居民楼4楼时看见**室出租屋房门未关,便趁机进入该出租屋内盗窃被害人李某某放在包内的现金1000元人民币。后被告人韩真义在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贵州银行将盗窃得来的1000元现金存入自己的尾号为0983贵州银行卡账户内。

破案后,被盗现金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被害人李某某自愿谅解被告人韩真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被盗现金;2.书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发还清单、报案材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真义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勘查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监控视频截图指认、存款凭条和银行卡指认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真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真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依法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韩真义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可

助理检察员:杨霞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韩真义现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贰册,光盘贰张,量刑建议书叁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散件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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