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韩磊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20〕363号

被告人韩磊,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10227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北京市怀柔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怀柔区**镇**村**号,现住武汉市江汉区**街**。2014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6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8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1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磊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韩磊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韩磊在本市江汉区**路**门口,趁无人之机,秘密窃取被害人金某某停放在此的绿佳牌TDR705Z(60V)电动车一辆,随后将该电动车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卖给吴某某。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20元。被盗车辆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韩磊2020年6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抓获及破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购车发票等书证;3.证人吴某某、余某某、江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5.价格认定结论书;6.监控视频、指认照片等视听资料;7.被告人韩磊的供述与辩解。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磊曾因犯盗窃罪被判过刑,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磊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韩磊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祥胜

检察官助理:彭奔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韩磊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