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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祥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开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韩祥,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身份证号码3201211983********,汉族,文盲,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社区**圩**号。被告人韩祥曾因盗窃于2004年11月被罚款人民币二百元;曾因盗窃于2008年7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9月2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韩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祥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韩祥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7日左右某日,被告人韩祥至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禄口皮草城,在C3 7-8门前处窃得被害人徐某某电动三轮车电瓶1组,在C3-6门前处窃得被害人张某某二轮电动车电瓶1组。

2020年2月26日9时许,被告人韩祥至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翔宇路翔宇南地铁站停车场内,采用推车盗车的方式,窃得被害人于某某蓝色新大洲牌电动车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1083元。

2020年3月5日,被告人韩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害人于某某失窃车辆已被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于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韩祥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江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韩祥的辨认笔录等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韩祥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胜男

2020年6月12

附:

1.被告人韩祥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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