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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秀荣、宁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韩秀荣,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301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退休职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委**组**号,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小区**号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巫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宁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01196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退休职工,出生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住黑龙江省绥化市**街**委**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巫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秀荣、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张弛及值班律师熊善颇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8年,被告人韩秀荣、宁某某加入孙某某(另案处理)民族资产解冻诈骗团伙,宁某某任小组长、韩秀荣系宁某某小组的统计员。

2018年9月,被告人韩秀荣经朋友介绍加入赵某某(已判决)民族资产解冻诈骗团伙,并将以前的部分会员带至该团伙报单。赵某某等人虚构解冻海外老人巨额资产需要手续费、办证费等费用,承诺解冻成功将给予报单会员高额回报,鼓动会员报单,从而骗取会员钱财。赵某某任命团队长,团队长下设组长,发展会员。韩秀荣经赵某某任命为团队长,韩秀荣通过微信管理小组长,将赵某某给的虚假文件发给小组长,将资料制作成音频发到微信群进行宣传,督促安排小组长发展会员、积极报单。小组长将诈骗的报单款交给韩秀荣,由韩秀荣交给赵某某。宁某某经韩秀荣任命为副团队长,与韩秀荣一起管理小组长。宁某某组建管理小组长的微信群,转发虚假的宣传资料,帮助宣传、督促、管理小组长。宁某某多次在中国剑鹰基金会相关微信群内,转发让会员保密、不出门等教唆他人对抗调查的消息,逃避公安机关的调查。

2019年3月30日,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停止了诈骗活动。当日,宁某某将韩秀荣收取的诈骗款20400元转给了赵某某。赵某某通过其民族资产解冻项目团伙,共骗取报单款7731033元。被告人韩秀荣通过民族资产解冻项目,骗取报单款共计1240576.5元,其中,被告人宁某某参与骗取报单款共计1184639.5元。

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韩秀荣在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通辽机场被公安民警抓获; 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宁某某在黑龙江绥化市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巫山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韩秀荣、宁某某供述与辩解;

4.巫山县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笔录;

5.巫山县公安局提取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秀荣、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秀荣、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通过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韩秀荣、宁某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秀荣、宁某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韩秀荣、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韩秀荣、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秀荣、宁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韩秀荣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巫山县人民法

检 察 官:刘少华

                                      检察官助理:向静

                                        2020年4月17

附:

    1.被告人韩秀荣、宁某某现羁押于奉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共269页,散页材料2份,光盘7张;

3.《刑事案件换押提讯提解证》《认罪认罚具结书》各2份,《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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