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1618号
被告人韩秀,女,1991年2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路**号。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16日被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2月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3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在监视居住期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1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秀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苍南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5月,被告人韩秀谎称自己在淘宝网上搞“聚划算”的活动,邀请被害人潘某某加入,并以开店需要押金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潘某某的钱财共计31900元。后被告人韩秀把骗得的资金用于网络赌博。
2. 2020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韩秀虚构自己认识一个口罩生产厂家,有口罩销售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 56452.5元、李某4000元、曾某某17000元。后被告人韩秀将骗取的资金用于网络赌博。
案发前,被告人韩秀已退还被害人潘某某2万余元,退还张某某1648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支付宝、银行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洪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曾某某、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秀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秀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秀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韩秀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传芳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韩秀羁押在苍南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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