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包东检一部刑诉〔2020〕Z80号
被告人韩立功,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202196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包头市东河区,住包头市东河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18年11月14日,因盗窃罪被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经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19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立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1时许,被告人韩立功在包头市东河区**小区南区北门入口处,盗窃小区物业铁质手推车一辆。
2019年10月21日1时许,被告人韩立功在包头市东河区**小区**号楼**单元门口,伙同“二地主”(未归案)盗窃被害人胡某某的绿驹牌电动车。
2019年10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韩立功在包头市东河区**小区**号楼**单元楼道,盗窃被害人樊某某的三枪牌电动车。经包头市东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15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2.人口信息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据2份、抓捕经过;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报案材料及被害人胡某某、樊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韩立功的供述;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指认、搜查、扣押笔录;
8.监控录像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立功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其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阳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韩立功在包头市东河区***区**区**号楼*单元***号取保候审;
2.案卷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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