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韩笑,男,1992年**月**日生,出生地河南省长垣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10728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河南省长垣县**村**号,现住大理州祥云县**路**号。
辩护人牛坤,云南天外天(大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柴火军,男,1992年**月**日生,出生地浙江省江山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30881199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家住浙江省江山市**镇**村村**村**号。
辩护人张卫珍,云南云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唐某某,女,1992年**月**日生,出生地湖北省孝感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22201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巷镇**村**组。
辩护人虞怀兴,云南云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被告人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2019年11月21日批准逮捕,同日大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笑、柴火军、唐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办案期限十五天一次(时间从2020年2月17日延至3月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我院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公安机关3月24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韩笑、柴火军、唐某某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通过网络电话呼叫,向接听电话的公民推荐股票老师的微信二维码,以上述方法进行营利活动。具体分工是:被告人韩笑向他人租用位于大理市**镇****小区**栋**单元**室的房屋、电脑,并雇佣酷云商贸有限公司员工、购买通讯工具,负责后勤管理和发放员工工资。被告人柴火军负责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员工考勤记录、安装呼叫软件及日常业务操作。被告人唐某某向被告人柴火军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并负责向员工示范如何接打电话及向接听的客户推荐股票老师微信。经统计,被告人唐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向被告人柴火军出售9800条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韩笑和柴火军非法获取被告人唐某某出售的和他人非法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23310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三面照、户口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王某某、李某某、那某某、刘某某、卢某某、李某甲、字某某、李某乙、杨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韩笑、柴火军、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电子数据及电子数据检查笔录、检查工作记录。
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笑、柴火军以其他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23310条,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唐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9800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羽婕
2020年4月22日
附:1.被告人韩笑、柴火军现羁押于大理市看守所,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大理州看守所。
案卷材料四册、光盘五张、硬盘二个。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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