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韩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1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住址江西省赣县**乡**村**组**号,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号**房。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5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防城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移送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19年11月15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28日二次退回防城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月13日、3月27日重报,于2020年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韩某甲为了投资所谓的“原油期货”,2018年5月份使用自己的手机号码1732835****与手机号码1866436****自导自演编造经营数控刀具的聊天记录,并将聊天记录截图发给韩某乙,骗取韩某乙的信任进行数控刀具的投资。2018年9月,韩某甲与韩某乙口头约定双方合作经营数控刀具,韩某乙前期投入资金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100万元,由韩某甲负责经营运作,经营资金由韩某乙负责监管,利润和风险各占50%,韩某甲妻子、韩某乙妹妹韩某丙负责记录日常经营流水账。韩某乙为了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2018年9月29日,韩某甲向韩某乙出具一张100万元的借条,后韩系森将陆续收到的100万元投资资金用于投资网上“原油期货”,并不断以经营数控刀具为由骗取韩某乙继续增加投资,2019年5月份又开始赌博,为了筹集赌资,韩某甲以合作经营收购废旧数控刀具转卖赚取差价进行盈利为由,继续骗取韩某乙的信任,截止2019年7月25日,韩某乙投资给韩系森共10107695元,除韩某甲转给韩某乙192080元、韩某乙从监管账户支出4万元用于偿还投资的借款外,韩某甲将韩某乙的投资款全部用于投资网上“原油期货”和赌博挥霍,2019年7月26日,韩某甲关机逃匿。
2019年8月4日,被告人韩某甲到防城港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三星手机、小米手机各一部;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身份证明、借款单、银行流水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3.证人韩某丙、卢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韩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韩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韩某乙人民币9875615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国坤
检察官助理:伍珍香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韩某甲现羁押于防城港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伍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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