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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红峰交通肇事案)_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韩红峰,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51974********,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住江苏省邳州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邳州市**区**号。被告人韩红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9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红峰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韩红峰酒后驾驶苏N3****小型轿车沿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境内307县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徐庄镇薛湖村附近路段时,因疏于观察,与靠路边步行的被害人董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董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韩红峰为逃避处罚驾车离开现场,继续行驶约3公里后将车停在路边,并步行返回现场。次日0时40分许,被告人韩红峰用手机拨打120、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认定,被告人韩红峰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董某某无责任。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董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颈椎骨折合并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韩红峰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1.6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韩红峰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韩红峰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辨认笔录;

6.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红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具有逃逸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红峰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一

2020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韩红峰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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