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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红星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下检刑诉〔2019〕131号

被告人韩红星,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011973********,汉族,小学文化,**筑**,出生地湖北省麻城市,现住湖北省麻城市**乡**园**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红星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6月22日至7月2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6月7日至6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5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韩红星在黄石市下陆区明昱新城工地上看到工地塔吊女工郑某某在看她女儿的照片,遂上前对郑某某说想看看她女儿是否长得像他。事后郑某某将此事告诉其丈夫同工地塔吊司机程某某程某某认为韩红星此举是在调戏自己妻子。同年9月17日中午13时许,程某某在该工地9号楼通道碰到韩红星,遂上前质问韩红星并扇了韩红星几个耳光,后被人劝开。当天下午18时许,程某某等人一起在9号楼下遇见韩红星,双方再次发生肢体冲突,被工地木工**李某某劝开,后程某某等人离开现场。韩红星手持铁锤朝程某某等人离开方向追去,来到工地小卖铺处看到工地土方**被害人顿某某等人站在小卖铺前,韩红星误认为顿某某是刚刚与其发生冲突的人,遂上前用铁锤敲击顿某某头部,顿某某当即受伤倒地。顿某某的舅舅被害人占某某赶至现场准备护住顿某某,韩红星举起铁锤又朝被害人占某某头部砸去,致使占某某当场受伤倒地。顿某某见状从地上爬起,抓起旁边的一把铁锹朝韩红星头部拍打过去,致使韩红星当场受伤倒地。  

经鉴定,被害人占某某损伤程为重伤二级、被害人顿某某构成轻微伤。被告人韩红星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韩红星户籍证明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顿某某占某某的陈述;4.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6.被告人韩红星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红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高军

2019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韩红星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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