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葫检公二刑诉〔2019〕8号
被告人韩继华,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422********2610,汉族,中专文化,农民,辽宁省建昌县人,住建昌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建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葫芦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继华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月22日、2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韩继华因人际交往、经济压力、夫妻矛盾等生活琐事产生狭隘心理——认为自己被人孤立、“套路”和敌视,并因此预谋“驾车撞人”以宣泄情绪、报复社会。2018年11月22日11时30分许,韩继华驾驶其父韩某某所有、牌照为辽C****0黑色奥迪牌A6型轿车,在建昌县城区的街道上行驶,伺机作案。12时18分,在韩继华路经**街道**小学附近路段时,该校教师王某某、马某带领60余名学生由东向西横过道路并沿路西结队行走,韩继华遂将该队师生作为撞击的主要目标,并随即驾车由南向北逆向加速行驶冲撞该人群,在将多人撞倒、碾压后逃离现场。当日12时52分,公安人员在306国道建昌县**乡**路段逼停韩继华驾驶的奥迪车,将其抓获。
被告人韩继华此次驾车冲撞人群致徐某瑄(5岁)、高某琦(5岁)、沈某妍(5岁)、王某涵(5岁)、张某涵(6岁)、王某镈(6岁)等6名学生死亡;致包某燃(5岁)、王某悦(5岁)、陈某远(5岁)、张某晗(6岁)、孙某思(6岁)、陈某言(6岁)、程某轩(6岁)、葛某涵(6岁)、杨某(6岁)、王某怡(6岁)、杨某泽(7岁)、吴某泽(7岁)、王某博(7岁)、赵某凯(7岁)、王某惠(6岁)、周某媛(6岁)、郁某萱(5岁)、白某鹤(8岁)及郭某某、马某等20人不同程度受伤。经葫芦岛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检验鉴定:高某琦、张某涵系因交通车辆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徐某瑄系因交通车辆作用致颅脑损伤合并肝脏破裂出血死亡;沈某妍、王某涵、王某镈系因交通车辆作用致颅脑损伤合并脾脏破裂出血死亡;孙某思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杨某泽、王某博、赵某凯、张某晗、王某悦、郭某某、马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葛某涵、王某怡、包某燃、程某轩、陈某言、陈某远、吴某泽、杨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作案时驾驶的黑色奥迪牌A6型轿车、手机等物证;
2.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报告、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姜某某、包某某、李某某、杨某某、韩某某、赵某某、穆某某、穆某、叶某某等证言;
4.被害人杨某泽、孙某思、王某博、赵某凯、吴某泽、包某燃、王某悦、马某、郭某某等陈述;
5.被告人韩继华的供述与辩解;
6.葫芦岛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活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7.建昌县公安局出具的建公(刑)勘(2018)527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8.案发现场监控录像、抓捕经过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继华为发泄个人情绪,驾驶汽车在道路上故意冲撞人群,造成六名未成年人死亡、二十人受伤,其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并已侵害多人的生命和健康,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显
助理检察员:周超
穆星
2019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韩继华现羁押于葫芦岛市看守所。
2.案件材料卷宗4册、现场勘查卷宗1册、鉴定意见2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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