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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群群诈骗案)_高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高检一部刑诉〔2020〕410号

被告人韩群群,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5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高淳区**街道**村**号。被告人韩群群曾因寻衅滋事,于2013年1月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韩群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群群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左右至2020年4月间,被告人韩群群虚构他人或者自己需要资金过桥等理由,先后骗得被害人方某某、夏某甲等人钱款共计人民币414万元,所得钱款大部分用于赌博挥霍。期间,为拖延还款、继续骗取被害人信任,被告人韩群群伪造不动产权证书1本并使用。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韩群群以银行孔主任做过桥生意需要资金为由,骗得被害人方某某、夏某乙夫妇钱款,共计人民币219万元。

2020年2月左右,被告人韩群群为拖延还款、继续骗取被害人信任,伪造了权利人为“孔某某”的位于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路**号**栋**室的不动产权证书1本,交于被害人方某某。经南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鉴定,该证系假证。

2.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间,被告人韩群群以过桥名义骗得被害人夏某甲钱款,共计人民币70万元。

3.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韩群群以过桥名义骗得被害人杜某某、曹某某母子钱款,共计人民币45万元。

4.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韩群群以过桥名义骗得被害人张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27万元 

5.2020年3、4月份左右,被告人韩群群骗得被害人周某某、汪某某夫妇钱款,共计人民币53万元。

2020年4月10日晚,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民警将准备次日投案的被告人韩群群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手机、借条等物证;

2.被告人韩群群的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韩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方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韩群群的供述和辩解;

6.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制作的手机电子勘查笔录;

7.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调取银行卡电子流水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群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群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群群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韩群群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芳芳

检察官助理:俞白冰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韩群群现羁押于浦口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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