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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老某盗窃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韩老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4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贵州省金沙县**镇**村**组**号。因犯抢夺罪,于2008年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8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至2019年8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22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老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韩老某系福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压铸车间工人。2019年12月下旬,被告人韩老某利用上夜班机会,先后五次盗走车间内的5块锌合金、2块铝合金。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下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韩老某在**公司车间上班期间,趁人不备盗走一块铝合金,藏于其位于**公司115宿舍床铺下。

2.2019年12月下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韩老某在**公司车间上班期间,趁人不备盗走一块锌合金,藏于其位于**公司115宿舍床铺下。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上述被盗的一块锌合金价值人民币190元。

3.2019年12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韩老某在**公司车间上班期间,趁人不备盗走一块锌合金,藏于其位于**公司115宿舍床铺下。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上述被盗的一块锌合金价值人民币190元。

4.2019年12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韩老某在**公司车间上班期间,趁人不备盗走二块锌合金、一块铝合金,藏于其位于**公司115宿舍床铺下。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上述被盗的二块锌合金价值人民币380元。同日8时许,被告人韩老某将之前所盗窃的二块锌合金、一块铝合金卖给徐某甲经营的福清市宏路街道周店村路口废品站,得款人民币156元。

5.2019年12月28日4时许,被告人韩老某在**公司车间上班期间,趁人不备盗走一块锌合金,藏于其位于**公司115宿舍床铺下。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上述被盗的一块锌合金价值人民币190元。当日8时许,被告人韩老某将之前所盗窃的三块锌合金、一块铝合金卖给徐某甲经营的福清市宏路街道周店村路口废品站,得款人民币204元。

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韩老某在福清市**街道**工业区**五金科技有限公司115宿舍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同日,公安民警在徐某甲经营的福清市宏路街道周店村路口废品站扣押到被盗的五块锌合金、二块铝合金。2020年1月13日,公安民警将上述被盗合金块发还给被害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前科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照片、微信转账截图、员工基本情况登记表、抓获经过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甲、徐某乙、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韩老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相片笔录、辨认现场笔录、扣押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五次使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老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韩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老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韩老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倪明辉

检察官助理:余彧琦

2020年3月4日

附注:

1.被告人韩老某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卷宗2册共计98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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