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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英故意杀人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嫩江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嫩检诉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韩英,女,195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6221954********,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嫩江市********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嫩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4日被嫩江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嫩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英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8日将案件报送黑河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4月22日黑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嫩江市人民检察院办理此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6月5日至2020年7月5日)。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5月23日至2020年6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韩英与被害人张某甲(男,66岁)系夫妻关系,结婚五十余年间张某甲经常无故打骂、虐待韩英,2017年以来,张某甲对韩英的殴打、罚跪、性虐待更加频繁,张某甲不允许韩英和其他男人说话,曾数次用铁链对韩英栓脚控制,威胁韩英要是敢跑就杀死韩英及其儿子、孙子,迫使韩英在其控制下生活。2019年12月20日21时许,张某甲再次殴打谩骂韩英,让韩英出去借钱给其赌博,并扬言如借不到钱就将韩英及其儿子、儿媳、孙子都杀死。21日4时许,韩英因长期遭受张某甲殴打、虐待,心怀怨恨,及恐惧天亮后借不到钱张某甲会再次对其殴打,韩英趁张某甲熟睡之机,拿出家中大擀面杖击打张某甲头部数下,随后韩英将张某甲的衣服脱下,用毛巾和衣服擦拭张某甲血迹,并对现场血迹进行清理,将作案工具大擀面杖、被虐的工具小擀面杖连同擦拭血迹的毛巾、衣服一同扔进炕洞内烧毁。当日7时许,韩英发现张某甲没有呼吸,韩英以手机微信语音聊天的方式联系其次子张某乙,张某乙于8时许到现场后发现张某甲已死亡。经鉴定:张某甲符合头右颞部受到钝性物体暴力打击作用致头皮裂伤、颅骨粉碎性骨折、硬脑膜破裂、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裂伤,发生脑疝死亡。经鉴定:韩英灾难性经历后的持久性人格改变;作案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被告人韩英于2019年12月21日主动到嫩江市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女士毛衣、马甲等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谅解书、请愿信等;

3.证人赵某甲、辛某某、赵某乙、张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韩英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嫩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黑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齐齐哈尔市第二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嫩江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韩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英持械故意杀害其丈夫张某甲,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英作案时为限制责任能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韩英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嫩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  颖

周桓宇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韩英现羁押于黑河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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