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韩超、李某某等诈骗、寻衅滋事案)_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土左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韩超,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开封市杞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5日经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土默特左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土默特左旗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7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自治旗**镇**街**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月21日投案自首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分别于2019年3月21日、9月22日、2020年3月21日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8日被赛罕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赛罕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5月13日由赛罕分局移交土默特左旗公安局,现羁押于土默特左旗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7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住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2月6日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3月13日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1月10日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分别于2019年3月21日、9月22日、2020年3月21日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三被告人韩超、李某某、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6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何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三名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三被告人韩超、李某某、王某某涉嫌下列犯罪事实:

(一)诈骗罪

1.2014年4月被告人韩超为向被告人王某某讨债,授意被告人李某某制作假合同,2014 年4月19 日,被告人韩超选定被害人何某某为诈骗对象,伙同二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用金山开发区**村**小区三份伪造的购房合同作为抵押,向被害人何某某“借款” 人民币25 万元,其中20 万元为本金,5 万元为利息。借款三个月期满后,被害人何某某联系不到二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经去购房合同所涉及的售楼部查询,该三套合同是假合同。三被告人韩超、李某某、王某某涉嫌诈骗罪,系共同犯罪。

2.2014年5月27日,被告人韩超以坐落于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路**楼**单元**层**号,建筑面积70.77平方米楼房一套假房产证作抵押借款,骗取被害人何某某人民币10 万元,被告人韩超涉嫌诈骗罪。

3.2014年7月18日,被告人韩超以金山开发区**村**小区一份伪造的购房合同作抵押借款,骗取被害人何某某5 万元,被告人韩超涉嫌诈骗罪。

(二)寻衅滋事罪

4.2017年5月份,汪某某(另案处理)在赛罕区**小区物业承包了该小区吊砂子工程,后因被害人苏某某多次阻拦,汪某某(另案处理)指派被告人李某某、韩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多次找被害人苏某某,就在呼市赛罕区**小区,装修吊砂子一事,双方进行了谈判,后谈判无果,被告人李某某等多人,于2017年5月27日上午10时许,持械在呼市赛罕区**小区售楼部将被害人苏某某打伤。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呼赛)公(物)鉴(伤)字【2017】042号,被害人苏某某头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害人何某某的报案材料,被害人苏某某的报案材料,伪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条,收据,内蒙古农村信用社转账回单,商品房认购协议,伪造的房产证,郑州市房地产市场和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装修搬运吊装协议,吊运合同,谅解书,赔偿协议书,被告人李某某的微信转账记录,工作说明,被告人李某某同案犯韩某甲、汪某某、八某某的判决书,八某某、韩某甲、汪某某的户籍人口基本信息表,赛罕区**派出所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被害人苏某某的诊断证明书,武警医院关于诊断证明书中所提到的苏某某即为被告人李某某寻衅滋事一案中的被害人苏某某的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宪某某、余某某、陈某某、陈某某、赵某某的证言,证人石某某、通某某、石某某、六某某、谢某某、闫某某、韩某乙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同案犯八某某、韩某甲、汪某某的证言;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超、李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被害人何某某辨认被告人李某某的笔录,被害人苏某某辨认丰某某(八某某)的笔录,被害人苏某某辨认韩超的笔录,同案犯八某某辨认同案犯伟某某(韩某甲)的笔录,证人六某某辨认丰某某(八某某)的笔录,证人闫某某辨认同案犯汪某某的笔录,被害人苏某某辨认同案犯汪某某的笔录,同案犯韩某甲辨认被告人李某某的笔录,被告人程某某辨认同案犯小某某的笔录;6.鉴定意见:被害人苏某某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文号为:(呼赛)公(物)鉴(伤)字【2017】042号;7.视听资料:被告人李某某讯问笔录。

被告人韩超涉嫌诈骗罪共三起。第一起为2014 年4月19 日,被告人韩超伙同二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用金山开发区**小区三份伪造的购房合同作为抵押,向被害人何某某“借款” 25 万元,其中20 万元为本金,5 万元为利息。    

被告人韩超为向被告人王某某讨要债务授意被告人李某某伪造购房合同用来做抵押借款,被告人李某某共制作11份伪造的商品房合同放在被告人韩超处,由被告人韩超物色可以做抵押借款的人,当被告人韩超选定被害人何某某为借款对象后,被告人韩超就指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来到土左旗察素齐镇何某某家中,以三份伪造的购房合同向被害人何某某借款20万元,利息为5万元,李某某、王某某当场签下25万元的借条。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以伪造购房合同抵押借款,虽被告人李某某一再辩解其确实在**小区承包建筑工程,甲方会给他顶账房,但是事发当时的甲方并没有给被告人李某某划拨房子顶账,用以抵押的三份伪造的购房合同并不能保证被害人实现债权,这也在案发后被证实,直到2018年土左旗公安局立案三年后,被告人李某某才以**小区的房产偿还了债务,但是这不影响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在实施诈骗时所具有的非法占有目的。

在这起犯罪事实中被告人韩超帮助物色被害人、教唆被告人李某某伪造购房合同准备做抵押借款,唆使、伙同二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进行诈骗犯罪,诈骗金额20万元。应当认定被告人韩超为诈骗罪主犯,二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为从犯。

被告人韩超第二起诈骗:

2014年5月27日,被告人韩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伪造房产证抵押给被害人何某某,诈骗被害人何某某10万元。

被告人韩超第三起诈骗:

2014年7月18日,被告人韩超以伪造的购房合同作抵押,该伪造合同为被告人韩超授意被告人李某某制作,被告人李某某伪造后交给被告人韩超的11份合同之一,骗取被害人何某某5 万元,被告人韩超涉嫌诈骗罪。

综上,被告人韩超在第一起诈骗中起到策划作用,诈骗金额20万,第二、三起诈骗中共诈骗金额15万元,三笔总计35万元。被告人韩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数额巨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犯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为资金周转,听从被告人韩超的教唆,伪造购房合同,交给被告人韩超,被告人韩超为了王某某能够尽早还清欠他的债务,唆使二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以虚假购房合同做抵押向被害人何某某以借款形式诈骗20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二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在伙同汪某某等人寻衅滋事一案中,多次按照汪某某授意找到被害人苏某某与其谈判,最终双方谈判未果,汪某某纠集包括被告人李某某在内多人持凶器恶意伤害被害人苏某某,造成被害人苏某某轻伤一级的伤害后果。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某在该案件中充当司机,凑人数,壮声势,为从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瑞

检察官助理:张乌兰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韩超、李某某现羁押于土默特左旗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监视居住,住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镇**村租房,房主姓名燕某某 。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拾叁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