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韩轩故意杀人案)_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一分二刑诉〔2020〕Z59号 

  被告人韩轩,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海南省文昌市,户籍地文昌市**镇**村委会**村**号,住文昌市**镇**村委会**村**号。因犯转移赃物罪,于2003年10月31日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04年3月7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1月1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5月17日被昌江黎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文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15日被文昌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林青霞,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海南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轩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文昌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10月20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韩轩与其父亲被害人韩某甲素有矛盾。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韩轩从百货店购买一把水果刀欲吓唬韩某甲。同年7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韩轩与被害人韩某甲在文昌市**镇**村委会**村**号家门前再次发生争吵,韩轩拿出事先放在摩托车置物箱内的水果刀,前来劝架的姑姑韩某乙上前阻拦被划伤左手,韩某甲持木棍欲打韩轩,韩轩持刀朝韩某甲腹部捅刺,韩某甲被刺后倒地。韩轩拨打文昌市公安局锦山派出所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被害人韩某甲为锐器伤及肝脏、左下肺等器官致发生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被害人韩某乙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水果刀等;

2.书证:接处警登记卡、到案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韩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韩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韩轩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死因鉴定书等;

7.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轩持刀捅刺被害人韩某甲,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丹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韩轩现羁押于文昌市看守所

     2.侦查卷2卷,检察卷1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