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二刑诉〔2020〕1883号
被告人韩辉,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安徽省巢湖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路**号附**号,现住安徽省巢湖市**小区**栋**单元**室。2013年4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巢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2014年2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巢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撤销前案缓刑宣告,与前罪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7月14日因盗窃违法行为被巢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3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巢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第一季度,被告人韩辉以购物为幌,趁被害人取货不备之时,三次盗窃超市或商店中的香烟。2020年1月25日在巢湖市**小区**超市盗窃黄金叶香烟一条,3月上旬一天在巢湖市**路**商行盗窃金皖香烟九包,3月16日在巢湖市**路与**路交叉口**商店盗窃天都香烟一条。经巢湖市价格认证检测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格分别为850元、225元、720元,计人民币1795元。
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韩辉主动至巢湖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合肥市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记录、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和收据;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韩辉的供述和辩解;
5.关于被盗香烟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
7.指认、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万根平
2020年6 月19 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居住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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